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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老有所养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1-04-23 14:48:05

老有所养:

1.养老助老服务

(1)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2)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2.养老保险服务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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